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官網發布的《關于天津雍陽甘露水廠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顯示,天津雍陽甘露水廠生產銷售的包裝飲用水被檢出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的要求。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1家水廠生產銷售的包裝飲用水產品被判定不合格(抽樣單編號:PP19120000111031321)。現將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天津雍陽甘露水廠生產銷售的包裝飲用水
(一)產品名稱:甘露水,商標:慈蕓,生產日期:2019-11-24,購進日期:2019-11-25,規格:18.9L/桶,生產廠家:天津雍陽甘露水廠,抽樣單編號:PP19120000111031321。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的要求。
(二)對該水廠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當事人共生產包裝飲用水388桶,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天,涉案批次包裝飲用水已全部銷售。經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譜尼測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檢測,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的要求。當事人上述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38.4元;2、沒收不合格包裝飲用水12桶;3、罰款:20000元。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對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武市監稽罰〔2020〕26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經復查其已經停止銷售該批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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